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補償退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四0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補償退股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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