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 律師右列被告因脫逃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脫逃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