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二)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八四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判決書第十四頁倒數第四行「本案經檢察官陳文琪到庭執行職務。」係屬誤繕,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第十四頁倒數第四行「本案經檢察官陳文琪到庭執行職務。」係屬誤繕,應予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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