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補償退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乙○○右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補償退股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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