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秀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秀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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