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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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罪等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犯賭博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6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5699號卷第145至146頁)。次查,本件扣案新臺幣2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復有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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