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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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女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陳鴻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