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顯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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