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3號、99年度易字第274號、99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10│││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7│99年3月17│99年4月18│99年4月19│99年4月21│││日上午11│日上午11│日下午7時│日凌晨4時│日晚上8時│││時50分許為│時50分許為│許│20分許│許│││警採尿前回│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機關年度案│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號│第139號、│第139號、│2587號│2587號│2136號│││182號│182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事實││第193號│第193號│第274號│第274號│第242號││審├──┼─────┼─────┼─────┼─────┼─────┤││判決│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99年8月19│99年8月19│99年8月10│││日期│││日│日│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易字│99年度訴字││判決││第193號│第193號│第274號│第274號│第242號││├──┼─────┼─────┼─────┼─────┼─────┤││判決││││││││確定│99年7月29│99年7月29│99年9月14│99年9月14│99年9月1日│││日期│日│日│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是│否│否│否││件││││││├─────┼─────┼─────┼─────┼─────┼─────┤││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花蓮地檢99││備註│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1859號│1859號│2094號│2094號│22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