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債權人 陳灯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美勳鴻昇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三、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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