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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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重綱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2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3月22日延長羈押2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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