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23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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