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選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選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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