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宏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被告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鄧晴馨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