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7,42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添喜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