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認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所列之常業詐欺罪嫌,且以其詐騙手法、受害人數等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11日將被告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訊問後,因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4年11月11日起延長2月。茲今本院再為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許旭聖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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