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
呂福元 律師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