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0巷五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事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N03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有明文之規定,又依專利法第一0八條,該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205546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系爭新型專利權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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