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秀美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91
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
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