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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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謝進利
被 告 園中園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即系爭
房地買賣價金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