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黃東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79,000元(計算式:6,825,000-846,000=5,979,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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