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黃東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79,000元(計算式:6,825,000-846,000=5,979,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