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謝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俊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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