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07號
反訴原告   韓佩珊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反訴被告   蔡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
1項之範圍內為之;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
,不得提起。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及第260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對於反訴被告所提損害賠償事件,具狀提起反
訴,惟反訴被告所提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僅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適用小額程序,而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417,71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
定之10萬元,應適用簡易程序,自非得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
程序,故本件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有違上開規定,難認為
適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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