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簡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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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易字第39號

原告 王郁婷

被告 許仁福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同日因案羈押於法務部○○○○○○○○,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

法官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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