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9號
原 告 花壇惠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阿燕 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2,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