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相對人 陳翔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翔畇於民國10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辯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15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7年10月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於112年8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8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6,500,000元、③210,000元,借款期間②、③均為自112年8月14日起至132年8月1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1月5日起、②自114年1月14日起、③自114年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84,397元、②6,136,668元、③197,563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100,000元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次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另尚有已計算未收取利息525元。上開借款經聲請人於114年2月2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3月18日送達相對人,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翔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愛國

1186

0

0

14.86

全部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愛國

1187

0

0

95.7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35

正義路24之1號

愛國段118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6.97、二層56.97、三層56.97、四層53.01,總面積223.92

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