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相對人 陳翔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翔畇於民國100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辯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15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1年10月5日起至117年10月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於112年8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8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再向聲請人借款②6,500,000元、③210,000元,借款期間②、③均為自112年8月14日起至132年8月1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1月5日起、②自114年1月14日起、③自114年2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84,397元、②6,136,668元、③197,563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100,000元及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每次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另尚有已計算未收取利息525元。上開借款經聲請人於114年2月2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3月18日送達相對人,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翔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愛國
1186
0
0
14.86
全部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愛國
1187
0
0
95.7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35
正義路24之1號
愛國段118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6.97、二層56.97、三層56.97、四層53.01,總面積2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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