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請人 羅佳鈞
相對人 黃盧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盧月梅及債務人 黃敏慧 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4,300,000元(另於同日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1紙),借款期間為①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4日止,約定到期借款人即將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應付之一切款項一併清償絕不拖延,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3年10月16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代墊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年10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13年11月29日再向聲請人借款②700,000元(另於同日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1紙),借款期間為②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2月29日止,約定到期借款人即將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應付之一切款項一併清償絕不拖延,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對人黃盧月梅、債務人黃敏慧,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信興
877
0
0
1,254.84
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5
忠孝路423號
信興段877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68.40、二層69.40,總面積137.80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