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李孟哲
郭淑慧被告甲○○○
乙○○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顯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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