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拍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拍字第二六一0號
聲請人丙○○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八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利息按中央銀行核定利率計算,違約金按自違約金日起以月息三分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江芳耀~F0~T40┌─────────────────────────────────────────────────────────────┐│附表:八十九年度拍字第二六一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市│安南區│土城子││一0三─二│建│0│00│九九.00│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