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整,期限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一0.0七)減年息百分之一.三二按月計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之。未按期付息或攤還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加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有借據、約定書為憑。被告丙○○之不動產前經鈞院八十八年執速字第四八八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已拍定,原告受償共計壹佰零肆萬捌仟壹拾壹元(其中本金為玖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利息為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違約金為壹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目前本金尚欠捌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整,詎料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且利率現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八.七六,核其尚欠如聲明所示之金額,雖經催討,均未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八十八年度執速字第四八八三號分配表影本乙份等為憑。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壹佰捌拾萬元,期限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一0.0七)減年息百分之一.三二按月計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之。未按期付息或攤還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另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加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加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有借據、約定書為憑。被告丙○○之不動產前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執速字第四八八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已拍定,原告受償共計壹佰零肆萬捌仟壹拾壹元(其中本金為玖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利息為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違約金為壹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目前本金尚欠捌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詎料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欠款、利息及違約金。且利率現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八.七六,核其尚欠如聲明所示之金額,雖經催討,均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八十八年執速字第四八八三號分配表影本乙份等為證,核相符合,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依借貸契約以提起本訴,主張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餘額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