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李清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清傳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李清傳(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死亡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路○○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李清傳(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死亡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鎮○○路○○號)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在彰化縣鹿港鎮外海海釣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四0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刊登新聞紙證明一件為證。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兄李清傳於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四0五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經查李清傳自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