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麗珠受刑人黃家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3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麗珠因受刑人黃家鳳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於民國101年11月9日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1萬4,693元,於102年9月4日確定,移送執行後,經聲請人委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向受刑人住所地南投縣○○鎮○○路○○○○○號、居所地雲林縣斗六市○○路○號2樓203室號送達傳票,命受刑人於103年3月17日15時到案執行,住所部分由受刑人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父 黃正銘 於103年3月4日代為受領送達證書,居所部分則於103年3月5日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均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助拘提受刑人,惟均拘提未獲,且受刑人雲林縣之居所地已退租,未居住於該處,查訪受刑人南投縣住處鄰居,鄰居稱受刑人並未在該住所活動;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3年5月30日前,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南投縣○○鎮○○路○○○○○號,於103年5月12日9時53分許,由具保人同居人,即具保人之子 黃家佑 代為收受,惟受刑人屆期仍未到案,而有逃亡藏匿之虞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02年10月1日 嘉檢榮五 102執3035字第22519號函影本、103年6月3日嘉檢榮五103執再87字第13731號函影本、檢察官通知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6日投檢邦律103執再助10字第8401號函影本、103年6月6日投檢邦律103執再助20字第11893號函影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影本、拘票影本2份、報告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3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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