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國堂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國堂犯重利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國堂(別名 江國棟 )係址設嘉義縣○○鄉○○村○○路○○○號「超鴻國際企業社」之負責人,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各別犯意,先於民國102年間在求才令、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刊登機車換現金之廣告,並趁 黃煒政 (原名 黃易桐 )、 許朝欽 亟需現金週轉,撥打電話與其聯繫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計算方式,借貸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與黃煒政、許朝欽,並預扣利息,黃煒政、許朝欽則將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重型機車以買賣方式過戶至「超鴻國際企業社」做為擔保,於利息本金均還清後,該機車始能過戶回黃煒政、許朝欽;江國堂復要求黃煒政、許朝欽簽立「機車買賣合約書」、「機車租賃契約書」,佯裝渠等將上開機車出售與「超鴻國際企業社」,並以原車向「超鴻國際企業社」承租使用,以利江國堂以收取機車使用租金為由,向渠等收取借款利息,江國堂即以上開方式,向黃煒政、許朝欽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江國堂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黃煒政於警詢、證人許朝欽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名片影本、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機車租賃約定書影本、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各2份。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條文為「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除構成要件有修正外,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之刑度均提高,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44條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均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所犯重利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稱經商及務農,家境小康,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合法收入,而圖以重利方式得不法利益,各次放款之金額、計息計算方式、抵押物品等犯罪手段,未與被害人黃煒政、許朝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4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修正前):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擔保車輛││號││││(新臺幣)│方式││├─┼───┼────┼────┼─────┼────┼─────┤│1│黃煒政│102年2月│嘉義縣大│1萬5,000元│10天為1│車牌號碼││││3日前某│林鎮林內│,預扣第一│期,每期│879-JUE號││││日。│交流道附│期利息2,50│2,500元│重型機車。│││││近。│0元,實拿│(經計算│││││││1萬2,500元│為年息60│││││││。│8%)。││├─┼───┼────┼────┼─────┼────┼─────┤│2│許朝欽│102年4月│嘉義市民│2萬5,000元│15天為1│車牌號碼││││24日前某│族路某處│,扣除第一│期,每期│L7E-871號││││日。│。│期利息3,75│3,750元│重型機車。││││││0元,實拿│(經計算│││││││21,250元。│為年息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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