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廖松民
兼訴訟代理人  徐彩綢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林佳頤
       居正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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