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號
原   告  洪廷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4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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