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三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皆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吳青蓉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蘿莎蒂 國際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伍拾貳萬肆仟玖佰│QG一二0四五七│七個│││公司 潘阮寶珠 │江分行││柒拾伍元│0│月│├─┼─────────┼─────────┼───────────┼────────┼────────┼──┤│2│蘿莎蒂國際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叁拾伍萬元│QG一二0四五七│八個│││公司潘阮寶珠│江分行│││一│月│├─┼─────────┼─────────┼───────────┼────────┼────────┼──┤│3│蘿莎蒂國際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叁拾伍萬元│QG一二0四五七│八個│││公司潘阮寶珠│江分行│││二│月│├─┼─────────┼─────────┼───────────┼────────┼────────┼──┤│4│蘿莎蒂國際股份有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龍│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貳拾叁萬零玖佰元│QG一二0四五九│八個│││公司潘阮寶珠│江分行│││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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