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陳怡君
被 告 朱增榮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3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上午9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24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本金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國忠
法官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