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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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五號忠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續行調查,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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