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丙○○原告乙○○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己○○原告甲○○原告戊○○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五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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