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九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天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度易字第七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七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因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佰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據告訴人聲請提起上訴,以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甲松
法官陳吉雄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