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03號原 告 賴麽芳 被 告 劉嘉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