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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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絢嘉 等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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