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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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訴訟代理人  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保養費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公寓大
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
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原告固於民國102年4月3日以 彭月嬌 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
件訴訟。惟經本院向基隆市政府查明結果,彭月嬌係於100
年度經選任為被告之主任委員,並非原告起訴時之主任委員
,有基隆市政府102年9月6日基府都宅貳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之「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近二年度報備或變更
主任員之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02年6月4日具狀陳報
其102年度之主任委員原為 童芳馨 ,因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身
分而去職,嗣再選任 張寶儀 為主任委員,復因未具備區分所
有權人身分而去職,將待選任新任主任委員再向本院陳報,
亦有陳報狀在卷可憑。是彭月嬌之法定代理權顯然有所欠缺
。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或補正彭月嬌
為現任主任委員(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原告雖提出被
告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主張:彭月嬌為103年
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其為被告102年度之主任委
員(法定代理人)等語。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非必為
主任委員,亦可能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為召集人之人,亦
可能無召集權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5條參照),上開會議通知不足以證明彭月嬌即為被告之
主任委員(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按被告102年6月4日陳
報狀留存之電話查詢結果,受話人表示被告於103年4月間
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惟未能選出管理委
員或主任委員,彭月嬌已非主任委員,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附卷足憑,是彭月嬌之法定代理權自仍有欠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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