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原 告 陳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阿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