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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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原   告  陳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阿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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