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守恆
相 對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861號本票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
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7222號給付票款
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認系爭債權
尚有疑義,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03年度桃
簡字第692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為此,請准裁定系
爭執行事件,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
,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然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系爭執行事
件雖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就聲請人對第三人明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明紡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移轉命令(該移轉命
令已於103年6月26日送達上開第三人),然上述第三人以
聲請人已於103年6月離職,對第三人並無薪資債權,無從
扣押為由聲明異議,是聲請人既已自第三人明紡公司離職,
則前述執行命令已無從執行,聲請人自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
要,聲請人於103年6月30日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應予駁回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