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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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編號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大湖七五之三E棟房屋遷
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月1日承租原告所有坐落於桃
園縣龜山鄉大崗村大湖75-3E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雙
方約定租金為每月28,000元,押租金為90,000元,租賃期間
則自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止。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
既未與原告續租,迄今復未返還系爭建物,被告顯已受有相
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455
條、第179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應返還系爭建物及其所受相
當於租金之利益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
租賃契約、存證信函為證,本院斟酌全案調查證據之結果及
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正。
四、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
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及第
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既已於96年
3月31日屆滿,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負有返還租賃物之義
務。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建物遷讓返還予原告,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另按無法律上原因占有他人之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
利益,並致房屋所有權人受有同額之損害,此為社會通常之
觀念,房屋所有權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占有人返
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又出租人於租約屆滿後,未將租賃物
返還於出租人時,應按照租值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最高
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例、39年度臺上字第467號判決
可以參照。查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既因租期屆滿而消滅,被告
於租期屆滿後繼續占有系爭建物,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
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已致原告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自得本於兩造間租賃契約中有關租金給付之約定,請
求被告返還其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從而,原告主張被告
應自96年4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28,000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所受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本無確定期限,惟被告既經原告起訴而
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起訴狀繕本,自應由該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即96年10月11日起負遲延責任【按公示送達發生效力
所應經過之20日期間,乃係以其期間末日之終止,為20日期
間之終止,準此,因本件起訴狀乃係於96年9月20日公示送
達,公示送達日不算入,自同年月21日計算20日期間,至同
年10月10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遲延利息自應由同年
月11日零時起算,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民庭會議決議供參
】。是原告主張被告之遲延利息應自96年10月11日起至遷讓
系爭建物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亦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455條及第179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應返還系爭建物,及自96年4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
之日止按月給付28,000元暨自9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