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新簡字第527號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路○段○○○巷○○號之1,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
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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