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峰男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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