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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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聲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聲 明 人
即被處罰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
分(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6315437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並沒入賭資,該處分書已於
96年9月11日送達聲明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
96年9月16日其得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5日即已屆滿,乃聲
明人遲至96年10月25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已逾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本件異議不合法定程
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法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