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小字第14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營小字第143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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